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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1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叶固春与重庆好利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固春,重庆好利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1113号原告叶固春,女,汉族,1985年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叶大明,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诉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杜林,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诉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好利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大道55号,组织机构代码75929898-1。法定代表人李荣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固春与被告重庆好利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固春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固春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固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叶固春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