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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台初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占有与被告陈凤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有,陈凤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台初字第00276号原告张占有,男,193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陈凤忠,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占有与被告陈凤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占有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占有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占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占有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守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宇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