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台初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占有与被告陈凤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有,陈凤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台初字第00276号原告张占有,男,193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陈凤忠,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占有与被告陈凤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占有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占有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占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占有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守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宇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