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刑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瑞刑初字第141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13日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9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金融刑诉(2014)1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前往瑞安市仙降街道林光村的农业银行取款时发现有一张银行卡遗忘在ATM机内,遂起贪念从该已输好密码的银行卡中取出人民币3000元后逃离。现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人林某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收条、自动放弃追究王某刑事责任报告书、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赔,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丽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余 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