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蒙民一初字第015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蒋永与王思伟、孙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永,王思伟,孙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蒙民一初字第01515号原告:蒋永,男,1977年3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王思伟,男,1970年3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孙芹,女,1970年8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王思伟之妻)。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郑兆如、王士峰,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西强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