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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行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吴传善城乡建设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传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晋行初字第156号起诉人吴传善,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起诉人吴传善因不服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的房屋拆除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人诉称,其坐落福州市晋安区的房屋系合法房屋,2014年6月26日被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组织人员强行拆除,请求依法确认福州市晋安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的强拆行为违法,并请求判令该行政机关赔偿损失或将房屋恢复原状。经审查,本院认为,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本案起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诉争屋系经过相关职能部门合法审批而建设并取得权属证���,故起诉人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吴传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捷审判员 林灵雯审判员 郑玉玲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