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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222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程吉波与熊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吉波,熊存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2224号原告程吉波,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熊存波,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吉波与被告熊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吉波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吉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程吉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吉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程吉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雄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