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裕执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孟建敏、石家庄凌霄科技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建敏,石家庄凌霄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裕执字第00829号申请执行人孟建敏,女,1976年9月28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东区。被执行人石家庄凌霄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石劳人裁字(2013)第430号裁决书,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家庄凌霄科技有限公司存款215082.1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忠雄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志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