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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驻民一终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魏道军诉高天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道军,高天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驻民一终字第3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道军,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天林,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上诉人魏道军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魏道军以与被上诉人高天林已经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魏道军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道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魏道军负担。审判长  文德群审判员  廖化宇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