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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虎与侯东月、边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虎,侯东月,边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1527号原告刘虎,居民。委托代理人付明明,邹城双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侯东月,济南铁路局兖州工务段职工。被告边亮,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虎诉被告侯东月、边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由原告刘虎负担。审 判 长  仲 磊代理审判员  孙庆国人民陪审员  何积胜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饶振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