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执字第00148号-1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红富、张开霞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红富,张开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00148号-1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博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马鞍山博望区。法定代表人:芮兰花,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李红富,男,1972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张开霞(李红富之妻),女,1973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马鞍山市博望区。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博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被执行申请人李红富、张开霞违法生育,于2013年10月27日作出100701【13】03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对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113820元,经本院审查,准予强制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缴纳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全面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红富在安徽华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红富在安徽华德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的收入予以扣留(或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文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瑞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