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0031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街办草临路。法定代表人王京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艳,女,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人民东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杨海生,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012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奥宇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44983.9元及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5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公司账户,本院依法查询,该账户有存款,本院依法强制扣划案件款、逾期利息、执行费共计51000元,申请人已领取案件款并向本院书面确认。(2013)临民初字第01229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陕西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故该案应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012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如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李万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