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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执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洪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诸执字第1503号申请执行人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洪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诸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洪刚银行存款12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执行员  张树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