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唐县益阳银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志敏、高秋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434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唐县益阳银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茹,该公司经理地址唐县仁厚镇南庄子村(国防路)被告高志敏,男,1964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唐县。被告高秋合,男,1957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县益阳银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志敏、高秋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县益阳银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县益阳银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月来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翼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