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环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丁红运、莱州市威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莱州市威兴建设有限公司、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红运,莱州市威兴建设有限公司,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环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丁红运。委托代理人李孝军,威海环翠西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莱州市威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文昌南路550号。法定代表人张少波,总经理。被告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普陀路102-23号。法定代表人韩树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红运与被告莱州市威兴建设有限公司、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红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褚衍文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振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