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民申字第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李宏武与徐金明、安邦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宏武,徐金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民申字第007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宏武,男,汉族,1971年10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东城区青年路**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金明,男,汉族,1960年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平湖县当湖街道通界村小桥头*号。委托代理人:胡琼剑、王慧峰,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号瑞通广场*座**层。负责人:周建国,经理。再审申请人李宏武因与被申请人徐金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4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李宏武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李宏武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宏武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严开元代理审判员 王 艳代理审判员 龚 璟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道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