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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城民申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龙淑苹与孟庆文、杨振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龙淑苹,孟庆文,杨振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城民申字第6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龙淑苹。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庆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振伟。龙淑苹与孟庆文、杨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白民一终字第33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龙淑苹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称:1.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杨振伟于2011年4月11日经通榆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对孟庆文的债务由杨振伟承担,故该债务与申请再审人无关,应由被申请人杨振伟自行承担。2.申请再审人与孟庆文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不应受法律保护。故要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认为,2010年12月1日,龙淑苹欠孟庆文化肥款,书写欠据一枚,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后来龙淑苹与杨振伟离婚。因此事实发生在龙淑苹与杨振伟婚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故此债务应由龙淑苹、杨振伟共同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本案中,孟庆文多次要求龙淑苹与杨振伟偿还欠款,对此事实龙淑苹与杨振伟并不否认。所以此债务没超过诉讼时效。故龙淑苹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予驳回。依照《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龙淑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 苏 昊审 判 员 :杨剑虹代理审判员 :吴金研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 姚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