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民初字第2817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林永军与刘义武、刘义财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军,刘义武,刘义财,刘维书,刘之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凉民初字第2817号原告林永军。被告刘义武。被告刘义财。被告刘维书。被告刘之开。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军与被告刘义武、刘义财、刘维书、刘之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四被告系四个独立的合同关系,需分案处理,本案无需继续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林永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子丽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津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