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初字第717号原告姬某。被告张某。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姬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姬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宇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爱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