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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初字第717号原告姬某。被告张某。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姬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姬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宇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爱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