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民一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合民一初字第718号原告:吴某某,女,户籍地:合浦县,现住浦北县。被告:伍某某,男,住合浦县。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以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伍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伍某某于199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4年xx月xx日生育儿子吴某甲,1996年xx月xx日生育女儿吴某乙,现均已成年。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薄弱,婚后没有建立真正夫妻感情。被告游手好闲,嗜赌如命,不尽家庭责任,还对其施以家庭暴力,双方于2010年春节前开始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曾于2012年7月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吴某某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证明其身份;2、乌家镇民政办公室证明,证明原告与被告是合法夫妻关系;3、(2012)合民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其曾起诉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一直分居的事实。被告伍某某辩称:原告外出打工前期还回家过年,但后来就不回家了,双方至今已经分居三、四年了。2012年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就再也没有回过家。其已将两个孩子抚养长大,面临成家立业的问题,其一人无力承担,原告应该与其一起承担责任,帮助两个孩子成家,因此,其不同意离婚。被告伍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开庭质证,被告伍某某对原告吴某某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及依据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下列法律事实: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伍某某于199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7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4年xx月xx日生育儿子吴某甲,1996年xx月xx日生育女儿吴某乙,均已成年。婚后,因被告有赌博行为,女儿出生后,原告便外出打工,年底才回家居住生活,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原告曾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合民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在本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双方仍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于2014年6月9日再次向本院起诉请求离婚。诉讼中,原、被告均未主张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需要在本案中处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请求,被告不同意离婚,本案未能调解成立。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原告长年外出打工致使双方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2年9月5日经本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分居生活满1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的规定,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离婚,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上述事实及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伍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以富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春红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