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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翠屏执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熊远兵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远兵、谢代芬,四川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市裕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新寓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宜宾寅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翠屏执字第905号申请执行人:熊远兵、谢代芬。被执行人:四川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昌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宜宾市裕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裕川,经理。被执行人: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文万彬,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新寓苑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富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宜宾寅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冉寅吾,董事长。本院依据翠屏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分别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市裕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新寓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宜宾寅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52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雪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