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周民初字第0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周民初字第0308号原告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栋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代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