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濮民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部寨信用社与刘学全、王登华、王登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部寨信用社,刘学全,王登华,王登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濮民金初字第44号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部寨信用社。地址:濮阳县户部寨乡政府西侧路北。负责人张玉超,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书明,该社信贷员。委托代理人薛峰,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学全,男,汉族。被告王登华,男,汉族。被告王登平,男,汉族。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部寨信用社(以下简称户部寨信用社)诉被告刘学全、王登华、王登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了此案。原告户部寨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薛峰、王书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学全因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登华、王登平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户部寨信用社诉称:2012年7月16日,由被告王登华、王登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学全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刘学全从原告处贷款50000元,期限1年,期限内月利率为10.6‰,逾期还款月利率为15.9‰。被告刘学全、王登华、王登平均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及捺印。签订合同后,原告将贷款50000元转到被告刘学全的银行卡上。借款合同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偿还期限内利息,被告下欠贷款本金50000元及2013年7月17日以后的逾期利息未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学全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00元及截止到2013年12月24日利息4204.67元(从2013年7月17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15.9‰计息,以后利息另行计算)。被告王登华、王登平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学全、王登华、王登平未到庭,未作答辩。案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6日,被告刘学全、王登华、王登平与原告户部寨信用社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刘学全从户部寨信用社贷款50000元,期限1年,即2012年7月16日至2013年7月16日,贷款期限内利率为10.6‰,逾期还款利率为15.9‰。被告王登华、王登平为被告刘学全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两个保证人之间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日,被告王登华、王登平出具《贷款担保书》,承诺担保事项与《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致。签订合同后,原告将贷款50000元转存到被告刘学全的银行账户上。贷款合同到期后,被告偿付贷款利息至2013年7月16日,没有偿还贷款本金。被告下欠贷款本金50000元及2013年7月17日以后的利息未还。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刘学全偿还借款本息,被告王登华、王登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事实,由原告户部寨信用社陈述、原告举证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担保书》、借款借据、贷款发放通知单、存款凭证、被告刘学全、王登华、王登平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发放通知单、存款凭及原告户部寨信用社的陈述,证实双方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被告刘学全欠原告借款本息及被告王登华、王登平对刘学全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刘学全对下欠原告的贷款本金50000元及2013年7月17日以后的利息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王登华、王登平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义务,对被告刘学全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学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部寨信用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17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逾期利率15.9‰计息)。二、被告王登华、王登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5元,由被告刘学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房朝军审判员 张运景陪审员 张忠坤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胜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