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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牟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胡乐文、胡进明、高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牟执字第206号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胡乐文、胡进明、高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烟牟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烟牟执字第2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海全代理审判员  牟永生代理审判员  曲玉波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毕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