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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法民初字第3677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胡聚法与毛兴龙、杨丽敏、毛颖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聚法,毛兴龙,杨丽敏,毛颖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3677号原告胡聚法,男,汉族,1949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濮阳市金堤路9号院1号楼2单元4号,身份证号410922194911150053,联系电话1393830****。委托代理人胡玲玲,女,汉族,1973年1月8日出生,系原告之女,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922197301080063,联系电话1370348****。被告毛兴龙,男,汉族,1995年3月2日出生,住址濮阳市胜利西路104号院25号楼18号,身份证号410901199503024016。被告杨丽敏,女,汉族,1971年11月9日出生,住址濮阳市胜利路中心小区,身份证号410901197111090023,联系电话1890393****。被告毛颖凯,男,汉族,1969年4月26日出生,住址濮阳市胜利西路104号院25号院25号楼18号,身份证号410901196904264519。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毛兴龙、杨丽敏、毛颖凯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聚法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耀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