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夏执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湖北华亿电气有限公司与湖北房县太子贡黄酒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华亿电气有限公司,湖北房县太子贡黄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夏执字第0056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华亿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春,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房县太子贡黄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辉,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江夏五民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湖北房县太子贡黄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房县太子贡黄酒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北华亿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30000元,本案受理费3278元,执行费1850元,共计人民币135128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房县太子贡黄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12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国银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敖绪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