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二初字第42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尹某、李某等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伦田,李昌芬,杨秀芝,尹东亚,尹亚林,尹亚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4254号原告尹伦田。原告李昌芬。原告杨秀芝。原告尹东亚。原告尹亚林。原告尹亚新。六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富国、李成俊,通许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东路与商务外环交叉口中国人保大厦。负责人李俊耀。原告尹某、李某、杨秀芝、尹东亚、尹亚林、尹亚新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秀芝、尹东亚、尹亚林及六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富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家属尹启宣于2010年4月20日前跟随河南德通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做保通工作。在2010年4月20日该公司为自己的员工投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60000元。2011年3月1日7时许,尹启宣在京港澳高速676KM+200M处应急车道内进行保通作业时,被张定军驾驶鄂A×××××号丰田车撞倒,造成尹启宣当场死亡。后经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圃田大队认定,张定军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尹启宣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提交理赔申请,于2011年10月26日将各项理赔手续交给被告。被告让原告建立了理赔账号,并让原告在家等,称会将尹启宣的保险理赔款打到原告杨秀芝的账户上。后原告找被告,被告称理赔手续丢失,无法理赔。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赔偿款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保险单两份;2、资料交接凭证;3、河南省工伤决定认定书;4、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5、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6、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7、仲裁调解书;8、协议书;9、证明;10、开发区法院民事调解书。被告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0日,投保人河南德通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为其员工尹启宣等18人在被告处投保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被告签发了保险单,保险费为每人96.4元,保险金额为每人60000元,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保险期间自2010年4月20日零时起至2011年4月19日24时止。2011年3月1日7时20分,张定军驾驶鄂A×××××号丰田轿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676KM+200M处时,撞到应急车道内的保通人员尹启宣,后与路边护栏发生刮擦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尹启宣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圃田大队认定,张定军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尹启宣无责任。2011年10月26日,原告尹东亚向被告提交提交相关资料用于理赔。被告接收资料后未支付原告保险金,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被保险人尹启宣身故时,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父亲尹某、母亲李某、配偶杨秀芝、儿子尹东亚、儿子尹亚林、女儿尹亚新,即本案六原告。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投保人河南德通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内发生了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保险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6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尹某、李某、杨秀芝、尹东亚、尹亚林、尹亚新保险金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不再退回,由被告在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朱智勇代理审判员 刘 嫣人民陪审员 王宪民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耿军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