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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京雨诉河北昂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博、马汉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京雨,河北昂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博,马汉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000号原告王京雨,男,1966年9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宁晋县。委托代理人胡立华,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昂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法定代表人张笑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遂考,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法定代表人汤长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绪远,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博,男,1987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宁晋县。委托代理人邢鑫,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汉广,男,1971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山东省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京雨诉被告河北昂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博、马汉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京雨对被告河北昂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博、马汉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京雨负担。审判员  董志国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浩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