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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一初字第0020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冷香与陈兵、吴翠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香,陈兵,吴翠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一初字第00206-3号原告:冷香。被告:陈兵(曾用名陈斌),个体户。被告:吴翠香,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冷香与被陈兵、吴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3月11日根据原告冷香的申请,对登记在陈兵名下位于天长市关塘街道南路的天房权证2004字第××号面积98.40平方米平房进行了查封,现原、被告已庭外达成还款协议,原告冷香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陈兵名下位于天长市关塘街道南路的天房权证2004字第××号面积98.40平方米平房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绪凯人民陪审员  周开荣人民陪审员  陶 江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