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民催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碑民催字第00015号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蚂蝗堰。法定代表人:李建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前保,男,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5020005120168736,金额35万元,出票人陕西玉龙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建筑工程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张钅粟心代理审判员 李 静 宇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妙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