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57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重庆明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彭其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明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彭其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5740号原告重庆明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花园村街道湖滨路4#第3层,组织机构代码67102564-7。法定代表人谌明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智群,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向文全,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其林,男,195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明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其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明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明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明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重庆明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蓓蓓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傅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