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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刑执字第03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蒋文龙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文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刑执字第03211号罪犯蒋文龙,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犯罪,于2006年12月12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1月29日刑满释放。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昆刑二初字第03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文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3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4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提出,罪犯蒋文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2014年4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42分。为此,2013年7月、2014年3月连续两次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蒋文龙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蒋文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级呈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蒋文龙对罚金和退赔的判决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蒋文龙自刑罚执行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准予减刑。但罪犯蒋文龙未能自觉履行罚金和退赔,故对其减刑幅度应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文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