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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开民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正兵与张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兵,张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熟开民初字第00224号原告刘正兵。委托代理人何绶翔、任琼娴。被告张迎红。委托代理人张国峰。原告刘正兵与被告张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正兵及其委托代理人何绶翔、任琼娴、被告张迎红的委托代理人张国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正兵诉称:2014年4月4日,被告张迎红丈夫马雪忠以家庭周转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3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承诺两个月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没有向原告归还款项。后原告了解到马雪忠已于2014年6月17日死亡,原告无奈只得找到被告协商、主张该债权利,但至今未果。被告张迎红与马雪忠系夫妻关系,上述款项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归还借款的义务。故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3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迎红辩称:我不知道亡夫马雪忠向原告借款一事,也不认识原告,从未听说过马雪忠向原告借过款,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张迎红与其夫马雪忠于1991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4日,马雪忠向原告刘正兵借款10万元并立借据交付原告为凭,借据上载明借款本息103000元。2014年6月16日马雪忠死亡。因被告张迎红未向原告清偿债务,原告遂诉讼来院。上述事实由户口注销证明、借条、结婚申请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马雪忠对外举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他方张迎红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迎红偿还原告刘正兵借款本息人民币10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73×××1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0元,由被告张迎红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邓 刚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俊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