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行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霍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余某星、袁某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余某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霍行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霍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程玉平,主任。被执行人余某星,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袁某连,女,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霍行非审字第0002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4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余某星、袁某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某星、袁某连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给付霍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7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某星、袁某连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余某星、袁某连存款709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庆 珍审判员 孟 霞审判员 童 晓 文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凯(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