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3

案件名称

上海市徐汇区康健法律服务所诉黄海红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市徐汇区康健法律服务所,黄海红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7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徐汇区康健法律服务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海红。上诉人上海市徐汇区康健法律服务所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市徐汇区康健法律服务所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市徐汇区康健法律服务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上海市徐汇区康健法律服务所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92.5元,由上诉人上海市徐汇区康健法律服务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 珏代理审判员  许鹏飞代理审判员  肖 人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