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商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徐中盛与袁德鑫买卖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中盛,袁德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商初字第1075号原告徐中盛,男,汉族,1973年12月25日出生。被告袁德鑫,男,汉族,1983年2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中盛与被告袁德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物一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在银行帐号的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傅安伟二〇一四���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帅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