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执字第39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安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沙起金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起金,申韦韦,王建涛,宋奇林,张燕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龙执字第393-2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沙起金,男,1977年4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申韦韦,女,1987年2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建涛,男,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宋奇林,男,1965年10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燕伟,男,1982年5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沙起金、申韦韦、王建涛、宋奇林、张燕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0)安殷证经字第615号公证书、(2012)安殷证执字第01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2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毛俊国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