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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凤、韩志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凤,韩志伟,陈邵良,胡秋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302号原告: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址地:武汉市汉阳区王家湾十升路特1号顶琇广场A座14层。法定代表人:杨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郁鸿生、严军。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陈凤。被告:韩志伟。被告:陈邵良。被告:胡秋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凤、韩志伟、陈邵良、胡秋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承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3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后收取1,06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丽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祎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