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刑执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由水村抢劫罪,由水村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由水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枣刑执字第1426号罪犯由水村,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2011)广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由水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0年8月17日起至2028年8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4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由水村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由水村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由水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间,被记功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由水村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由水村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由水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