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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汀执行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茂才、张志洪、梁茂贵、岳文勤、梁茂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茂才,张志洪,岳文勤,梁茂贵,梁茂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848号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吴佳龙,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海林,男,1975年5月15日生,汉族,系原告下设策武信用社主任,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梁茂才,男,汉族,1962年1月8日生,务农,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张志洪,男,汉族,1967年8月7日生,务农,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岳文勤,男,汉族,1973年4月23日生,务农,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梁茂贵,男,汉族,1957年10月27日生,务农,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梁茂沐,男,汉族,1959年4月6日生,教师、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梁茂才、张志洪、岳文勤、梁茂贵、梁茂沐(2013)汀民初字第225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岳文勤、梁茂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未发现被执行人梁茂才、张志洪、梁茂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8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岳文勤、梁茂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被执行人梁茂才、张志洪、梁茂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海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