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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新保执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襄阳分公司、某呼叫产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湖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湖北某呼叫产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保执字第00179号原告湖北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全,某建材公司董事长。被告湖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国,某建筑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负责人李某云,某建筑公司襄阳分公司经理。被告湖北某呼叫产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表,某呼叫产业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建材公司诉被告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襄阳分公司、某呼叫产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建材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湖北某呼叫产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450万元及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并用担保人孟某全名下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岘山路81号无线电厂小区1幢3单元3层右户(房产证号为: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700017**号)房屋、担保人邓某名下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南街陈侯巷22号5幢2单元5层右户(房产证号: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700163**号)房屋提供担保。担保人孟某全、邓某已书面同意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某建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确保诉讼保全担保物的有效性,应对担保人孟某全名下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岘山路81号无线电厂小区1幢3单元3层右户(房产证号为: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700017**号)房屋、担保人邓某名下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南街陈侯巷22号5幢2单元5层右户(房产证号: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700163**号)房屋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湖北某呼叫产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450万元及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孟某全名下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岘山路81号无线电厂小区1幢3单元3层右户(房产证号为: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700017**号)房屋;三、查封担保人邓某名下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南街陈侯巷22号5幢2单元5层右户(房产证号: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700163**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云飞审 判 员  晏大欣代理审判员  熊龙泉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华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