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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11076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胡晓茹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胡晓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1076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晓茹,系市南区凤凰美家超市业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晓茹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3)南商初字第30096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商初字第300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劲松审判员  徐 勇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晓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