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刑减字第00973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史利鹏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史利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刑减字第00973号罪犯史利鹏,男,1984年1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沽源县,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西刑二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利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15日止),附加罚金3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4月2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80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的刑期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8年2月1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4年7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史利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4次,罚金已履行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史利鹏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利鹏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7年2月1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高小林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