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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曹民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术忠与孟德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术忠,孟德文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1206号原告王术忠,男,1947年2月28日生,汉族,农工,现住唐山市。被告孟德文,男,1970年7月30日生,汉族,农工,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术忠与被告孟德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术忠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术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术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术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