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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余民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洪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民初字第1911号原告:洪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洪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审 判 员 禹伯森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俞国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