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刑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郭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碑刑初字第0045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2014年3月8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3月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4)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旭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接到吸毒人员石某某欲购买毒品的电话后,携带毒品按约定来到西安市莲湖区周家围墙面粉厂家属院门口,以250元的价格向石某某出售毒品一包。次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同一地点以同样的毒品再次向吸毒人员石某某出售时,被公安人员将其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毒品1包(经鉴定:净重0.454克,检出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及告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郭某某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进行毒品交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唯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8日起至2014年9月7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二、查获的毒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古晓曦人民陪审员 千 楠人民陪审员 冯万长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敏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