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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执字第01635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6-10-06

案件名称

杨芳与闫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执字第01635号申请执行人杨芳,女,1974年5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闫辉,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怀民初字第0495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闫辉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杨芳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现(2013)怀民初字第04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房屋过户至杨芳名下。二、申请执行人杨芳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晶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