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绵阳市分行与蒲勇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蒲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东段16号。负责人:于戈,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蒲勇,男,汉族,生于1975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信用卡纠纷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申请执行(2013)涪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 放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梅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