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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武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乐清市乐沈精密互感器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乐清市乐沈精密互感器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武催字第11号申请人乐清市乐沈精密互感器厂。执行事务合伙人刘松岳,厂长。申请人乐清市乐沈精密互感器厂(普通合伙)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4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一份(该汇票号码为4020005121365304票面金额人民币5万元、出票人武义中鹰化工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乐清市乐沈精密互感器厂(普通合伙)、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23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3月23日、支付人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乐清市乐沈精密互感器厂(普通合伙)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乐清市乐沈精密互感器厂(普通合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杜松法审 判 员 吴尧喜审 判 员 徐青雅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林翠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