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营民初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营民初字第2148号原告彭某某。被告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审判员 罗钰蓉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