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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执督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琴与潘玉凤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琴,潘玉凤,濮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中执督字第00319号申请执行人赵琴,女,1971年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潘玉凤,女,1968年9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濮卫东,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赵琴与潘玉凤、濮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2659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潘玉凤、濮卫东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琴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执行。2014年6月12日,赵琴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未采取有效执行措施为由向本院提出督促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琴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督促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赵琴申请撤回督促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赵琴撤回督促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宏哲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高 可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